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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锦集6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锦集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1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20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目前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仍然是按照颁布的新法规执行:

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已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规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主要明确了缴费期限对于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影响。原本市政策规定,若未累计缴费满12个月,则只能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领取生育津贴。现规定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可全额领取生育津贴;若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不满9个月的,则采取劳动者按比例领取,用人单位垫付剩余部分,后续补领的.方式,

在二胎政策全面放开的当下,此项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大大保障了生育女职工的权益。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增加了先行支付的义务,好在后续符合条件时可以补领。另外,对于外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从今年起也将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同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延伸阅读: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合法生育可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从业妇女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

“三险”女职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缴纳“三险”改为缴纳“五险”的女职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近期,本市还发布了《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其中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领取待遇的标准又做了进一步放宽。

原办法中要求女职工需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用人单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额申领生育生活津贴,但新办法中则明确:“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也就意味着,女职工只要在生育时连续缴费满9个月,即一般情况下只要怀孕时就已经开始正常缴费的,就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申领生育津贴。

二、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贴那么,若参保女职工生育时,尚不满足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条件,是否只能按原办法规定以最低标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呢?当然不是的!

“22号文”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2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二)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个人支付账户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客户管理。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七)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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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3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颁布之后,第二份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支付业务实行分层管理,对于安全等级不高的余额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或者是1000元,年累计不超过20万或10万元。这也意味着,普通用户未来通过网络支付账户在网上进行消费时,将受到金额限制。

根据央行的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如果是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进行验证的交易,额度不限。但目前绝大部分的网络购物、消费都是通过手机进行,而手机上基本没有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

如果支付机构采用双重验证,像目前普遍采用的密码和短信验证,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如果没有双重验证,额度只有1000元。而单日5000元额度对于网购一族来说远远不够,比如买数码产品、家电家具等。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限额只是针对余额支付。“如果消费者把钱打进支付宝账户,形成支付宝余额,使用这个支付就会受到额度的影响,如果不是通过余额支付就不会受到影响。”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

那如果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怎么办?央行在条款释义中也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是选择如“网上银行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200元以上支付需银行验证

央行还规定,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都得由银行验证。“这意味着超过200元的支付可能还要跳到银行的APP验证通过才可支付成功,将大大影响支付体验。”第三方支付人士称。

此前,第三方支付公司凭借着快捷支付的快速体验 迅速占领支付市场,目前也成为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支付手段。支付宝数据显示,在去年双十一,支付宝快捷支付金额占比为56.9%;余额支付居第二位,占比 12.5%。“新规规定200元以上就需要银行验证,那么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体验将受到很大影响,更为关键的是支付信息需要向银行开放,而此前银行只知 道持卡人有一笔消费,但是在哪里消费的银行并不掌握。”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4

马上年底了,很多车主都想赶在新年以前把违章消掉,以便新的一年又有12分可用,这两天“清违章”“消分”“替人消分”等就成了最近一段时间的热门话题,那么到底可不可以替人销分,有没有惩罚措施呢?

注:很多朋友认为计算的周期是每年的12月31日。千万记住,不是这个日期。是根据自己的拿本日期计算的。该去消分就去消分,否则会影响您的车辆年审等各种问题。

违法所记的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的分值未满12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驾照“替人消分”新处罚,你还敢吗?

一、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第一次被处罚后被发现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处15日一下拘留,并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同时,还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5年内不得重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每位车主处理违规时,都被要求在窗口拍一张本人与驾驶证在一起的照片,确认违法行为为本人处理的。

如果不是车主被人来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一般民警都会进行正常程序的盘问,例如:和车主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开这辆车,等问题确认可以排除替人销分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家人朋友可以帮忙消分吗?

可以;有关规定如果是一家人或者朋友之间友情帮忙消分的,一辆车不超过3个人消分。另外规定指出,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

一次性扣12分可否用两个驾照消分?

不可以;这是一次违章,不可能分两次,而且属于严重违章。根据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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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5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新规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今天凌晨零时,备受关注的上海居住证转户籍政策——《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正式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布,

此次出台的政策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试行期为三年。申办户口的额度采取年度总量控制,进行排队轮候办理。超过当年调控总额的,则转入下一年度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的协调工作和年度总量的确定,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在申办人员的范围上,凡来沪创业和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如符合条件均可提出申请。对于社会最为关心的申办条件,曾被热议的“持证人员需在沪有固定住所”并未列入其中。

持证人员如符合五条申办条件,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申报。对于在沪未拥有房产的申请人,《办法》中规定也可提交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配偶,可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办法》中还规定,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材料申办户籍的持证人员和单位,一旦发现将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五项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在上海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上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四条激励政策中任一条可优先申办:

■对于在沪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沪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对于在上海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工作满5年,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对于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针对来沪创业的人员,如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参与上海市委“加强人才培育与引进”重大调研课题的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室主任张子良认为,新政策对居住证持有者松动了原本较森严的户籍壁垒,其准入条件体现出不唯学历、不唯身份、强调能力贡献等“选才落户”的.政策精神。综观新政策所涉及的申请条件、轮候规则等内容,可概括成以下五个关键词。

一是“条件管理”。从以往的指标控制转为条件管理,是上海此次户籍新政策最为核心的特点。“居住证转户籍”是上海探索的一种新的人口管理模式。以往,上海的居住证和户籍并不接轨,准予落户的政策仅延续了夫妻分居、投靠亲友等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因素,对于不符合这一政策的外来人员则采取“指标控制”。为此,新政策将采取条件控制原则,从而有利于引进人才,也更加符合人口流动特点和市场经济下城市的发展需要。

二是“技能”。新政策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一项“申办条件”,即在上海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同时,可给予优先转户籍的4项“激励条件”规定中也提出,在上海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申办条件”有关的持证及参保年限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评定“人才”的标准中,没有对“学历”作硬性规定,而更注重“一技之长”,更体现“使用为本”的人才观念。

上海专车处罚新规通知6

上海网约车新规制定背景

一、基本情况

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条件,并对网络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监管措施。为规范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在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完善,形成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条款的说明

《规定》共24条,主要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规范,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格条件。为确保平台公司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规定》明确,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非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平台公司应当配置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三是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市交通委行业监管平台;四是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是关于本市网约车车辆营运资格条件。在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以及道路交通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等面临严峻考验的背景下,从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绿色”的个性化交通服务目标出发,《规定》明确,除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大气排放标准;三是车辆轴距达到相应标准;四是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五是需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六是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等。

三是关于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为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定》明确,除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保障消费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在《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本市网约车和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三是在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障条款。另外,还规定了平台公司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条款。

以下是规定的全文: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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