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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任何法律都有特定的宗旨,即该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总的要求,或所要实现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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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专题]。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是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任务。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事,而且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中华民族的希望。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和其他条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权、隐私权、智力成果权、荣誉权、司法保护权、接受法律援助权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凡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都要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年人不宜享有或者限制行使。如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可行使。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宜享有劳动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例如:11岁的小强买了一张彩票中奖,奖金为80000元,父亲得知后,认为小强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权利领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小强不服,悄悄拿着8000元跑到商场买了一台数码相机,价格为5800元,回家后告知父母,父母听后立即拉着儿子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人员认为相机没有问题不予退货。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此次买卖无效。第一,小强父母认为小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权利。第二,小强用5800元购买相机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为数码相机与小强的生活关联很小,其价格也不是小强日常所能掌握的金钱数额。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小强的父母没有对小强购买数码相机的行为予以追认,而是要求退货,那么小强的行为就没有生效,商场人员应该退货。

  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特有的权利,如刑法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等。例如:小丁,男,。2000年3月4日生,初二学生。2015年11月4日,放学后在校园内玩,在一楼看见小学三年级学生丹丹(女,9岁)独自一人在教室做作业,小丁进入教室,发现丹丹的转笔刀好玩,要求丹丹送给他,丹丹不同意,并说要告诉老师。小丁非常害怕,就把丹丹骗到一荒芜的农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丹丹杀害。破案后,小丁对公安人员说,“我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小丁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小丁应当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单的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会不以为然,犯罪和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我又不会偷、支抢。同学们,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案例一: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

发言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http://www.lp1901.com)。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案例二:1999年出生的王山是我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他亲手用弹簧刀葬送了一个同龄人的生命。2014年9月,在某职业学校就读的王晓伟怀疑王山拿了自己弟弟的东西。王山否认。两人打了一架,之后还不解气,约定再打。2014年9月30日下午,他们分别带了人来到一处小树林。王晓伟持木棍击打王山头部,后抓住其上衣兜住头部往下摁。王山急了,拿出藏在上衣右袖管的弹簧刀,隔着衣服捅王晓伟的胸部、左臂各一刀。被捅后,王晓伟逃走,王山持刀追赶并再次捅刺王晓伟的背部、左臂数刀,之后逃离。王晓伟不幸身亡。法院认为,王山在打架中持刀捅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鉴于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山有期徒刑十三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或者变相****;(七)观看、收听***、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这几种不良行为当中,同学们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几点呢?因为同学们经过老师父母多年的教育,都已经知道偷窃、****等行为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而对上述四条所说的行为,同学们认为这些都是不算什么大事,而且这些事情在同学们生活、学习中经常出现,这些看似不太严重的行为,因为同学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往往就会演变成犯罪行为。

  为什么不能旷课?不能夜不归宿?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正在共同努力。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我们要从小培养好自己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平时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下面我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不辍学,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服从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多参加一些有积极意义的活动,平时心中有什么想法要主动地老师和家长沟通,生活中学会尊重别人,家里要孝敬父母。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那些都是导演为提高作品的可看性而用电脑特技虚构的故事场面,现实生活模仿会很危险,而且真会构成犯罪。

  3、谨慎交朋友。同学们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近墨者黑、近朱者赤”,长时间的耳闻目睹就会影响到同学们的人生观,最终被社会上的小混混们所带坏走到歪路上去了,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4、切莫虚荣攀比。部分家庭条件好的同学要克服相互之间的虚荣、攀比心理,也不要佩带贵重首饰,不要随身携带大额现金,平时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遭到绑-架、抢劫等恶性事件。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时,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要让坏人跟着进入家门;独自在家时,不要随便打开家门,要确认是自己熟悉的人才开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不要贪图小便易,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大人,不要蛮干,学会正确报警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看到别的同学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老师汇报或告诉家长。根据实践经验,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要切记两点:第一、世间的一切中我们的生命是最最可贵的,不提倡与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的搏斗,尤其在遇到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时,不要去对抗与我们体力悬殊的犯罪分子,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假装顺从的样子,尽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拖延时间,然后设法摆脱或者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实在做不了这些时,就耐心等待,因为你长时间失踪后老师和家长会寻找或报警,警察会设法营救。第二、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及时告诉学校老师、校长或家长、由他们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欺负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做主到外面找人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有时也会伤害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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