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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智库|专题]。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首先,国际的大环境主要指的是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大国地位与自身的法制体系完善程度不相符,这直接影响到我国在世界司法形象,从而导致我国与他国在打击犯罪,司法协助等方面进行合作困难重重。而现今的跨国经济犯罪案件却是纷繁复杂。因此,在大的方面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和国际接轨。其次,国际社会对我国在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关注,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因为刑事诉讼法素来就有小宪法的美誉之称,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这次在特别程序中设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就是出于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体现。最后,各国立法的趋同性。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某些原则或具体制度正被各国逐渐移植和借鉴,如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这个原则被各国吸收引进也是人权保护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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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国内的司法实践活动经验。

此次刑诉法增设特别程序的主要原因还有出于对我国现实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考量和权衡。首先,在新刑诉法的特别程序中大篇幅的写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是出于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激增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情境性和盲目性,戏谑性和冒险性,反复性和情绪性等。 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理应适用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把相关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文独立出来更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也是出于对我国司法资源与我国现阶段刑事案件数量不协调的考量。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把一部分犯罪轻微,案件事实清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从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中分流,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再次,面对“裸官”现象的贪污犯贿赂犯罪案件频繁发生和恐怖活动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巨大等特点,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此项程序也为我国与他国进行司法协助等事务提供了国内法层面的依据。最后,设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也是司法实践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案件的数据统计的结果。据我国某项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已达1亿,其中重症患者1600万,且其中大多数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 精神病人每年实施的案件据公安部统计也有数万起,这些实施或潜在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进行管理与救治,已经成为威胁社会生活稳定的重要因素。上述特别程序的各项制度都有其设立的现实需求,也许设立之初会有众多不完善之处,但其存在的现实意义不可忽视。

四,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四个部分的特点

立法者在深思熟虑后决定增设一编特别程序写于执行程序之后,在设立特别程序的位置上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考虑特别程序的适用上是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有所不同的。特别程序分为四个部分,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也有汇编在一起的共同特点。首先,特别程序大都适用于普通程序不同的程序标准和诉讼理念。如,未成年人的强制措施使用的严格要求,违法所得的没收适用未定罪先执行的审判理念。其次,特别程序所涉案件一般都是案情简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涉及的案件范围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行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在适用范围上也是那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刑事案件。最后,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规定的需要进入普通审理程序的特别适用规定外,其他均是未进入法庭定罪量刑实质审理阶段的庭前程序。不管是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或是公诉案件和解制度,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在法庭审理之前处理完毕,无需进入法庭进行定罪量刑的普通审理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虽然需要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的审理也只是鉴定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而非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对定罪量刑进行诉讼,因此强制医疗程序也是未进入法庭定罪量刑实质审理阶段的程序。

五,总体评价

(一)进步性

本次刑诉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几项制度,都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此次修改,人权保障的理念贯彻本编法律条文的始终,不管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是强制医疗程序,不管是法律原则还是立法细节,都体现了立法者的用心,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国际司法理念的吸收,立法者的眼界与立法的务实性更加相协调。

(二) 局限性

此次修法变化最大的编章属特别程序,共增设了24个条文,并且大胆的设立了多项新的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很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也广受到法学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认可。但是,任何制度设立之初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磨合,不管是新设制度在民众间的普及还是制度本身在实践中的运作。细枝末节的改进和调整,使其符合转型期法治发展的需要,也依赖广大法律实务者和理论学者的共同努力。

(三)展望

特别程序,共增设了24个条文,大胆地设立了多项新的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很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也受到广大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认可。但是,任何制度设立之初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磨合,不管是新设制度在社会的认识度还是制度本身在实践中的运作,都需要细枝末节的改进和调整,使其符合转型期法治发展的需要,这也需广大法律实务者和理论学者的共同努力。

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设立的特别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对国际司法制度的引进消化吸收,是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虽然特别程序的法条数量和详细程度有所差异,有些制度需要补充完善,但是至少在理论论证到司法实务上迈进了一大步。希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实施后能不断进步,契合我国转型期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体现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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